高雄市及高雄縣(現已合併成高雄市)各議會演進時期時間軸圖示:高雄市共有參議會(民國35年~40年)、省轄市議會(民國40年~68年)、臨時直轄市議會(民國68年~70年)及直轄市高雄市議會(民國70年~99年)四個時期;高雄縣則有參議會(民國35年~40年)及縣議會(民國40年~99年)二個時期;而民國99開始進入縣市合併後的直轄市市議會時期。
台灣光復之初,政府為實施地方自治,於民國34年12月26日公布『台灣省各級民意機關成立方案』,嗣後於民國35年4月13日與同年4月15日先後成立『高雄市參議會』及『高雄縣參議會』,復於民國40年1月11日同時改制為高雄市議會及高雄縣議會。
民國68年7月1日,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市議會亦改制為『高雄市臨時市議會』,並於民國70年12月25日成立第一屆直轄市議會。民國83年7月29日『直轄市自治法』及民國88年1月25日『地方制度法』施行後,議會職權更依法有據,民主憲政更為落實。
台灣光復後於民國35年4月15日成立第一個高雄縣參議會。民國39年10月行政區劃分高雄、屏東兩縣,調整甫告就緒,政府即宣告自民國40年起實行地方自治,採用普選制度,並於同年1月11日成立高雄縣議會,至民國99年12月25日縣市合併前共歷經16屆。
高雄市議會經省轄市時期9屆、臨時市議會1屆、直轄市時期7屆,高雄縣議會經歷16屆,之後於民國99年12月25日市、縣合併進入了全新的時代,由大高雄地區全體公民選出66位議員所組成的新議會,將會為了打造一個充滿活力與富麗的國際港都而全力以赴。
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1人,由市議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分別選舉產生。本會議員由本市公民直接選舉產生,凡中華民國公民, 在本市定居4個月以上,年滿23歲,未受刑事處分或禁治產宣告者,得為市議員候選人。議員名額以選舉區為單位,依選舉區人口比例分配議員名額,本市分為十五個選舉區,對於女性議員,訂有保障名額,各選舉區應選出議員名額達4名以上者,至少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名,全市原住民選出平地原住民議員1名及山地原住民議員3名。本會組織基本上為由正副議長、議員及行政幕僚單位所組成。
第一屆
1.本市分為十五個選舉區,對於女性議員,訂有保障名額,各選舉區應選出議員名額達4名以上者,至少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名。2.全市原住民選出平地原住民議員1名及山地原住民議員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