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課題: (一)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暨覆議鑑定委員會組成方式有無需要修正? (二)行車事故鑑定委員之專業程度如何確保? (三)鑑定人對鑑定結果是否需要明文具結,以示負責? (四)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外辦理」是否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