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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34條
第34條 為審查議案需要或對某一案件或問題認有專案研究或對外調查之必要者,得經大會通過成立專案小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案小組得要求市政府就特定議案或專案研究或調查所涉及事項提供專案小組所需之資料。
前項專案小組人數以三人至七人為限,由大會公推或由議長指定之。但原提議人除得列席並提供資料外,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專案小組得應大會請求,隨時提出調查經過報告,其結論應於半年內提報大會通過之,必要時得延長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