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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委員會

一、本會議員違反議事規則,妨礙議場秩序,經主席制止不聽勸告者,或其行為有損本會名譽,由本會議員4人以上之提議,8人以上之連署提請審議之懲戒案件。

二、本會議員在議會之暴力行案件 。

三、本會議員對列席報告或答覆質詢人員肆意謾罵污辱,經議長或會議主席認為情節重大移付懲戒之案件 。

四、本會會議主席或議長依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移付懲戒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