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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會

定期會: 每6個月召開定期大會1次,每次會期不得超過70日。如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但不得超過10日。 
臨時會: 市議會對於市政府所移送之覆議案,如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或經市長、議長或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議長應於10日內為之。每次會期不得超過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