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1.1 高雄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資訊安全管理,確保所屬之資訊資產的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以提供本會之資訊業務持續運作之資訊環境,並符合相關法規之要求,使其免於遭受內、外部的蓄意或意外之威脅,特定此政策規範。
2 適用範圍
2.1 本會之所有單位
3 定義
3.1 無。
4 資訊安全政策
為使本機關業務順利運作,防止資訊或資通系統受未經授權之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並確保其機密性(Confidentiality)、完整性(Integrity)及可用性(Availability),特制訂本政策如下,以供全體同仁共同遵循:
4.1 應建立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機制,定期因應內外在資通安全情勢變化,檢討資通安全風險管理之有效性。
4.2 應保護機敏資訊及資通系統之機密性與完整性,避免未經授權的存取與竄改。
4.3 應強固核心資通系統之韌性,確保機關業務持續營運。
4.4 應因應資通安全威脅情勢變化,辦理資通安全教育訓練,以提高本機關同仁之資通安全意識,本機關同仁亦應確實參與訓練。
4.5 針對辦理資通安全業務有功人員應進行獎勵。
5 資訊安全目標
5.1 保護本機關業務服務之安全,確保資訊需經授權才可存取,以確保機密性。核心業務系統遭非法存取之事件,每年發生次數不得超過0次。
5.2 保護本機關業務服務之安全,避免未經授權的修改,以確保其正確性與完整性。核心業務系統資料異動經查核異常案件應為 0 件。
5.3 建立本機關營運持續運作計畫,以確保本會業務服務之持續運作。提供核心業務系統之平台因資安事件導致服務停頓,每次不得超過 24 小時,每年中斷服務率不得超過 3% 以上(計算方式:全年中斷服務之總工作小時/全年總小時)。
5.4 每年依本機關全體人員之工作職務、責任,適當授與資訊安全相關訓練。
5.5 確保本機關各項業務服務之執行須符合相關法令或法規之要求。
5.6 應針對上述資訊安全目標,擬定年度待辦事項、所需資源、負責人員、預計完成時間以及結果評估方式與評估結果,相關監督與量測程序,應遵循所本會「監督與量測管理程序書」辦理。
5.7 資安執行組應於管理審查會議中,針對資訊安全目標有效性量測結果,向召集人進行報告。
6 責任
6.1 本會的管理階層建立及審查此政策。
6.2 資安執行組透過標準和程序以實施此政策。
6.3 所有人員和委外服務供應商均須依照相關安全管理程序以維護資訊安全政策。
6.4 所有人員有責任報告資訊安全事件和任何已鑑別出之弱點。
6.5 任何危及資訊安全之行為,將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民事、刑事及行政責任或依本會之相關規定進行懲處。
7 審查
7.1 本政策應至少每年審查1次,以反映政府法令、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現況,以確保本會永續運作及資訊安全實務作業能力。
8 實施
8.1 資訊安全政策配合管理審查會議進行審核。
8.2 本政策經召集人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