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1人,由市議員以記名投票方式分別選舉產生。本會議員由本市公民直接選舉產生,凡中華民國國民, 在本市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年滿23歲,無公職人員選罷法第26、27條所列情事之一者,得為市議員候選人。議員名額以選舉區為單位,本市分為十五個選舉區,對於女性議員,訂有保障名額,各選舉區選出之議員名額達4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全市原住民選出平地原住民議員1名及山地原住民議員3名。本會組織基本上為由正副議長、議員及行政幕僚單位所組成。
議長
本會議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會務。
副議長
議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綜理會務。
秘書長
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大會
定期會: 每6個月召開定期大會1次,每次會期不得超過70日。如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但不得超過10日。
臨時會: 市議會對於市政府所移送之覆議案,如為休會期間,應於7日內召集臨時會,或經市長、議長或議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議長應於10日內為之。每次會期不得超過10日。
委員會
本會設有各種委員會,於大會期間分別審查各有關議案,茲分述如下:
- 民政、社政、財經、教育、農林、交通、警消衛環、工務等8個委員會,負責審查大會付委之議員提案、市政府提案、人民請願案、有關機關提案及其他大會付委審查案件等。各委員會委員人數為七人或九人,於每屆成立大會後,首次大會開議前之預備會議及每年第二次定期大會閉幕前,由議員自由參加,其放棄自由參加者,由議長指定之;議長、副議長得不參加前列委員會。各委員會置第一召集人及第二召集人各1人,由各委員會委員以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之,連選得連任。
以外,為審查市法規等有關事項,設法規委員會,置委員9人,由各委員會各推選1人暨另由議長遴選1人組成之,並互選第一及第二召集人各1人,連選得連任;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委員會委員列席。
- 程序委員會:置委員9人,除議長、副議長為當然委員兼第一、第二召集人外,於每屆成立大會後,首次大會開議前之預備會議由每一黨團之總召集人、每一黨團總召推派一人及議長指派一人為委員。負責審定有關大會議事日程、審查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會權責,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次序之變更事項以及審查臨時提案是否屬於緊急性質等案件。
- 紀律委員會:置委員9人,於每屆成立大會後,首次大會開議前之預備會議由本會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1款至第8款各委員會各推1人及由議長遴選1人擔任之,並由委員互選1人為召集人,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負責審議有關議員之懲戒案件。
此外,為審查議案之需要,或對某一案件、問題認專案研究或對外調查之必要者,得經大會通過成立專案小組,其調查結論應於半年內提報大會通過,必要時得延長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