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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決權

  1. 市法規。 
  2. 市預算。 
  3. 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4. 市財產之處分。 
  5. 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6. 市政府提案事項。 
  7. 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8. 市議員提案事項。

調查權

市議會為審查議案需要,或對某一案件或問題認為有專案研究或對外調查之必要時,得經大會通過後成立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人數以3人至7人為限,由大會公推或由議長指定之。其調查結論應於半年內提報大會,必要時得延長半年。

質詢權

市議會每次定期大會開會時,市長應將施政方針、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經過、結果及施政情形提出報告,並接受質詢;市政府各一級機關首長暨相關業務主管,應列席報告業務推行情形,並接受質詢。

提案權

議員有對市政之興革提案權,可分為一般提案及臨時提案兩種,惟無預算提案權。議員提案,應有二人以上之連署;臨時提案以具有時限、亟待解決事項為限,並須有四人以上之連署始能成立。市政府對市議會議決案應予執行,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送請市議會覆議,或敘明理由函覆市議會。

請願受理權

人民依法得以書面或言詞向市議會請願(包括陳情),市議會依法受理經審核後得成為議案。

舉辦聽證會

市議會為強化議事功能,各委員會或提議之議員為審查重要議案,得舉辦聽證會,聽取有關機關、團體、利害關係人或學者、專家的意見,以收集思廣益之效。

其他依法律、上級法規或本會自律規則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