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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19條
第19條 議事日程之編訂順序及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開會、停會及每次會議開會、散會之年、月、日、時。
二、報告事項。
三、選舉事項。
四、質詢事項。
五、討論事項。
(一)市政府提議事項。
(二)議員提議事項。
(三)人民請願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