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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28條
第28條 本會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秘書室: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業務、行政會議與駐衛警管理、機要與市民服務事項及其他不屬各組、室之事項。
二、議事組:程序委員會業務、議程編擬、會議之準備與通知、提案、決議案與審查報告之整理、大會各種議案資料、公報與議事錄之編輯及印發事項。
三、總務組:財產購置與營繕管理、款項出納事項、辦公、會議場所、車輛及工友管理。
四、文書組:文書之收發、繕校、檔案管理、印信典守、本會期刊之編輯、發行、議會史料之蒐集、編輯、陳列及管理。
五、公共關係室:來賓、外賓安排接待、新聞發布與記者之聯繫、姐妹市業務及議員出國訪問業務。
六、法規研究室:法制研究、紀律委員會業務有關事項及大會議事法制事項。
七、資訊室:資訊業務與系統之策劃、維護、圖書、剪報資料自動化作業系統之建立及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