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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3條
第3條 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之本會黨團負責人向本會總務組正式申請,並簽訂借用合約,供該黨團協調會務連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