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高雄市議會全球網-中文網

高雄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11條
第11條 本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之印製及有關選舉罷免事務,由本會辦理之。
本會應於議長、副議長之選舉票、罷免票開票完畢後,將有效票、無效票分別包封,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於騎縫處加蓋印章後,保管六個月,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任何人不得開拆。如有訴訟者,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