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開會 |
第22條 |
本會會議公開為之。但主席或出席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法定列席人員之請求,經大會通過,得舉行秘密會議。 |
第23條 |
秘書長於每次開會時,應先查點出席人數,如足法定人數,主席應即宣告開會。 |
第24條 |
本會會議如屆開會時間,出席議員不足法定額數,主席得宣告延遲之,延遲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 |
第25條 |
本會會議應照議程所定順序進行,在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停會或休息。 |
第26條 |
議事日程所列議案議畢後,主席應即宣告散會。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後,酌定延長時間,或宣告散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