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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聽證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10條
第10條 聽證會應以公開方式進行,但因公益上之必要或對利害關係當事人利益有重大損害者,主辦委員會或提議之議員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