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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18條
第18條 本會為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設程序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本會訂定,報行政院備查,並函送市政府。
本會之議事日程,應報行政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