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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3條
第3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八款各種委員會之委員人數為七人或九人,置第一及第二召集人各一人,由委員以記名投票方式互選之,連選得連任。
前項委員會之人數於每次填寫委員會分屬表前由黨團協商或議長決定之;委員會分屬表須由議員親自向議事人員領取,未親自領取者,由其所屬黨團總召領取之。
第一項委員會成員,於每屆成立大會後,首次大會開議前之預備會議及每年第二次定期大會閉幕前,由議員自由參加,其放棄自由參加者,由議長指定之;議長、副議長得不參加前條所列委員會。
每一議員以參加一個委員會為限。如參加人數多於第一項人數上限時,以抽籤決定之;未抽中者,抽籤參加未達滿額之委員會,經抽籤決定後不得調換。但經委員雙方同意互換者,不在此限。
遞補當選議員得參加未達滿額之委員會。但同時有二名以上之遞補當選議員選擇同一委員會且超出該委員會人數上限時,則以抽籤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