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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6章 議案審查
第34條 為審查議案需要或對某一案件或問題認有專案研究或對外調查之必要者,得經大會通過成立專案小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案小組得要求市政府就特定議案或專案研究或調查所涉及事項提供專案小組所需之資料。
前項專案小組人數以三人至七人為限,由大會公推或由議長指定之。
專案小組開會時,其他議員得列席。
小組委員出缺時,由大會公推或由議長指定人員遞補之。
專案小組得應大會請求,隨時提出調查經過報告,其結論應於半年內提報大會,必要時得延長半年。
第35條 預算案審查程序如下:
一、聽取市政府施政計畫與預算案編製經過。
二、分組審查。
決算審核報告審查程序如下:
一、聽取審計處決算審核報告。
二、分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