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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27條
第27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