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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黨團組織運作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2條
第2條 本會議員於每屆成立大會後,依其所屬政黨成立黨團,並應向大會報備。
每一政黨在本會至少須有同黨籍議員三席以上,方可成立議會黨團。
未能依前二項規定組成議會黨團之議員,得加入其它黨團,或由本會議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之議員合組政團,並應向大會報備。
前項政團準用本辦法有關黨團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