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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16條
第16條 本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議長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之;副議長亦不依法召集時,由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議長或副議長未依法召集臨時會時,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