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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聽證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4條
第4條 聽證會得邀請專家、學者、有關機關、團體及利害關係人代表出席,其人選由主辦委員會或提議之議員決定,但應兼顧正反意見之相當比例。主辦委員會之議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其他非主辦委員會之議員得列席參加。
前項利害關係人係指議案之請願人、提案人及其權利義務直接或間接受議案影響之民眾。
聽證會對特定利害關係人,應以書面通知;對不特定關係人應予公告。
前項通知及公告應於聽證期日七日前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