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高雄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大會第1次會議審議通過修正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高雄市議會高市會法字第104400000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
公(發)布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修正發布) |
第1條 |
本辦法依高雄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
凡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及本會黨團組織運作辦法組成之政黨,得以借用方式申請在本會設置黨團辦公室。 依前項規定組成之政團,得準用本辦法有關黨團之規定。 |
第3條 |
黨團辦公室之設置,由各該政黨之本會黨團負責人向本會總務組正式申請,並簽訂借用合約,供該黨團協調會務連繫之用,不得轉借或移作其他用途。 |
第4條 |
黨團辦公室之大小及分配,依各該政黨在本會之議員席次多寡及本會現有辦公房舍之狀況協商辦理。 |
第5條 |
黨團辦公室一般辦公設備,由各該黨團出具借據向本會總務組借用,若非正常使用所生損壞,應照價賠償。 |
第6條 |
黨團辦公室內電話分機、傳真機、影印機之設備由本會提供,除水電費、室內電話分機費由本會支付外,直撥電話費及其他之費用、紙張、消費性用品一律由各黨團自理。 |
第7條 |
黨團辦公室內,不得裝設與法令牴觸或影響本會安全之設備設施;工作人員作息時間,須遵守本會一般行政管理之規定。 |
第8條 |
黨團辦公室之清潔工作,由各黨團自行負責,若各黨團有所需要,得委由本會總務組代僱清潔公司辦理,其經費由各該黨團自理。 |
第9條 |
黨團辦公室內原有之設施設備不得任意更動,若需更改、增設、修繕應洽請本會總務組辦理。 |
第10條 |
黨團辦公室借用時限,以每屆議員之任期為限,每屆議員改選後,應即更換新合約;其席次未達本會黨團組織運作辦法規定之標準時,辦公室即由本會收回。 |
第11條 |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