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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2條
第2條 高雄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除議長、副議長為當然委員兼第一、第二召集人外,於每屆成立大會後,首次大會開議前之預備會議,依下列規定組成:
一、每一黨團之總召集人為委員。
二、每一黨團總召推派一人為委員。
三、由議長指派一人為委員。
前項委員會,除當然委員外,於每年第二次定期大會閉幕前,依前項規定改選下一年度委員。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除當然委員外,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