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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人民請願案處理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3條
第3條 人民請願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書面為之者,應以書面一式二份,由請願人或請願團體及其負責人簽名或蓋章;其以言詞為之者,由本會議事組作成紀錄,並向請願人朗讀或使其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