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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10條
第10條 黨團辦公室借用時限,以每屆議員之任期為限,每屆議員改選後,應即更換新合約;其席次未達本會黨團組織運作辦法規定之標準時,辦公室即由本會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