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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12章 會議紀錄
第67條 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次及年、月、日、時
二、會議地點。
三、出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列席者之姓名、職別。
五、請假者之姓名、人數。
六、缺席者之姓名、人數。
七、主席姓名。
八、紀錄姓名。
九、報告及報告人姓名、職別。
十、議案內容及決議。
十一、表決方法、表決結果正反二方及棄權者之人數。如採唱名表決或記名投票表決時,並應記載其姓名。
十二、其他必要事項。
議案討論過程全部內容,以錄影、錄音全部留存。
第68條 每次會議之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確認之。
前項紀錄如有錯誤或遺漏時,議事人員得調閱錄影、錄音,查證後更正之。
每次大會之議事錄,應於下次大會開會期間,印送各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