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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市政質詢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6條
第6條 業務質詢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各該委員會之議員之質詢時間為二十分鐘;非該委員會之議員,質詢時間為十五分鐘。
二、質詢順序以登記之先後為之,已質詢之議員如有第二次質詢之必要,須再次登記,其順序則以尚未質詢之議員為優先。
前項業務質詢,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