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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聽證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3條
第3條 聽證會由主辦委員會召集人或提議之議員主持,但召集人認為必要時,得請議長或其他議員主持。其程序如下:
一、主持人說明聽證要旨。
二、有關機關說明。
三、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四、專家、學者及有關團體代表陳述意見。
五、辯論、質疑。
六、本會議員詢問。
七、主持人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