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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8章 討論
第42條 議員發言,應先向主席報告席次,請求發言,二人以上同時請求時由主席指定其發言之先後。
第43條 發言應在席次或發言台為之。
第44條 議員就同一議案之發言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五分鐘。但主席得斟酌議案內容,於徵詢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後,另行裁定發言之次數及時間。
第45條 出席議員對議案之發言,應簡單扼要節省時間,如發言超出議案範圍或意見重覆者,主席得制止之。
第46條 出席議員提出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之動議時,主席應即為裁定。
前項裁定如有出席議員提出申訴,並有出席議員四人以上之附議時,主席應即付表決。
前項之申訴,如不足附議人數或未獲表決通過者,仍維持主席之裁定。
第47條 議案之討論,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宣告討論終結。
第48條 議員對議案提出之停止討論之動議,經出席議員四人以上之附議後,主席即提付表決。
前項表決須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可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