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秘密會議 |
第62條 |
舉行秘密會議時,除本會議員、主席指定之列席人員及會務人員外,其他人員均不得入場。 秘密會議開始時,秘書長應將列席人員及會務人員人數、姓名、職別一併報告。 |
第63條 |
秘密會議中之秘密文件,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蓋印、固封、編號,分送各出席議員簽收,其有收回必要者,當場收回,不得攜出會場;關於秘密文件繕印、保管、分發、由秘書長指定專人負責辦理。 |
第64條 |
秘密會議之紀錄及決議,議員、列席人員及本會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外宣洩,如須發表新聞時,其稿件應經議長核定之。 |
第65條 |
秘密會議之秘密文件公開發表時期,應由議長報告大會決定之。 |
第66條 |
違反本章之規定者:議員由紀律委員會懲戒;本會員工由議長依法處理;列席人員由本會函請該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