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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4條
第4條 法規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由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八款各委員會各推選一人暨另由議長遴選一人組成之,並互選第一及第二召集人各一人,連選得連任;開會時,得邀請相關委員會委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