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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2條
第2條 高雄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設下列委員會,分別審查大會付委審查之各種議案及人民請願案:
一、民政委員會:審查行政暨國際處、民政局、法制局、人事處、政風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等暨其所屬有關事項。
二、社政委員會:審查社會局、勞工局、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客家事務委員會等暨其所屬有關事項。
三、財經委員會:審查財政局、主計處、經濟發展局、青年局等暨其所屬有關事項。
四、教育委員會:審查教育局、運動發展局、文化局、新聞局、空中大學等暨其所屬有關事項。
五、農林委員會:審查農業局、水利局、海洋局等暨其所屬有關事項。
六、交通委員會:審查觀光局、交通局、捷運工程局等暨其所屬有關事項。
七、警消衛環委員會:審查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毒品防制局等暨其所屬有關事項。
八、工務委員會:審查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地政局等暨其所屬有關事項。
九、法規委員會:審查市法規等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