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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市政質詢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4條
第4條 市政總質詢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每一議員質詢時間為五十分鐘,其質詢順序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二、質詢時間,包括答覆及補充質詢在內。質詢時間已畢,尚未答覆者應於七日內書面答覆。
遇有重大政策性問題時,經大會過半數議員同意,全體議員得共同質詢之。
休會期間,質詢得以書面為之,由本會轉送市政府於七日內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