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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13章 秩序
第69條 議員及列席人員應遵守會場秩序。
議員座位非議員不得入座。
會議進行時,除會務人員外,不得至議員席位接洽事務。
議員與列席人員,如有公務接洽時,應至接待室為之。
第70條 會議時凡須退席者,應先通知主席。
第71條 議員破壞議事秩序,有損議會尊嚴或發言超出範圍涉及個人私事,或有無禮辱罵情事時,主席得予警告制止。如不聽從時,主席得禁止其當日之發言或令其退出議場,其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
列席人員不遵守議事秩序,主席得予警告制止。如不聽從時,主席得令其退出議場,並移付其主管機關懲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