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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3章 議事日程
第19條 議事日程之編訂順序及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開會、停會及每次會議開會、散會之年、月、日、時。
二、報告事項。
三、選舉事項。
四、質詢事項。
五、討論事項。
(一)市政府提議事項。
(二)議員提議事項。
(三)人民請願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
第20條 議事日程由議事組編擬,經程序委員會審定,並於開會五日前分別送達各議員及市政府。但每屆議員改選後程序委員會成立前,由議長逕核提大會商討。
前項議事日程應於開會時提報預備會議或大會通過。
第一項所定送達時限,如因緊急事故或大會會期屆滿前臨時決定召開之臨時會,不在此限。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席或出席議員得提出變更議事程序之動議:
一、議事日程所定議案未能按時開議或議而未畢者。
二、應先處理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而順序在後者。
前項變更議程動議須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可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