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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5條
第5條 本會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宣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
前項宣誓就職典禮,在本會舉行,由行政院召集,並由議員當選人互推一人主持之。
其推選會議,由曾任議員之資深者主持之;年資相同者,由年長者主持之。
補選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四條規定遞補之議員,應於當選後或接獲遞補通知十日內,由本會逕行依宣誓條例規定辦理宣誓就職。
本會議員應於宣誓就職後三個月內簽署國籍調查同意書(中英文版本),並送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