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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市政質詢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10條
第10條 市長對於議員之質詢不予答覆,本會應報請行政院核辦;所屬各局處會首長拒絕答覆者,應函請市政府處分。其情節重大者,本會得提不信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