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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6條
第6條 本委員會審議下列各案件:
一、本會議員違反議事規則,妨礙議場秩序,經主席制止不聽勸告者,或其行為有損本會名譽,由本會議員四人以上之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提請審議之懲戒案件。
二、本會議員在議會之暴力行為案件。
三、本會議員對列席報告或答覆質詢人員肆意謾罵污辱,經議長或會議主席認為情節重大移付懲戒之案件。
四、本會會議主席或議長依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移付懲戒之案件。
前項第一款應由提議人備具書面送本委員會審議,第二款至第四款懲戒案件,本委員會應依據大會紀錄事實提付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