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高雄市議會全球網-中文網

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7章 讀會
第36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宣讀議案標題行之,如全案內容有宣讀之必要者,得指定會務人員為之。
議案於宣讀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經大會討論決議得逕付二讀或撤銷之。
第37條 第二讀會,對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大會決議不經審查逕付二讀會之議案,提付大會討論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就原案要旨,或委員會審查意見作廣泛討論,並得經出席議員提議過半數之決議,將全案重付原委員會或另行指定委員組織委員會重行審查或撤銷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逐條朗讀提付討論,議案進入逐條討論後,不得為撤銷之提議。
第38條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中提出之;書面提出者,須二人以上之連署,口頭提出者,須四人以上附議,始得成立。
對原議案及審查意見有所修正者謂之第一修正動議,對第一修正動議有所修正者謂之第二修正動議;第一修正動議應先於原案討論,第二修正動議應先於第一修正動議討論。
第39條 修正動議之撤回,準用第十五條之規定。
第40條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由出席議員之提議並經過半數之通過,得於二讀會後繼續進行三讀。
第41條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中央法令牴觸者外,僅得為文字之修正,不得變更原意。議案全部處理完竣後,應將全案提付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