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
人民請願案,視其案情,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提請大會審議:屬於下列案情者,由程序委員會按其性質提經各有關委員會審查後,報請大會審議。 (一)有關應向中央建議者。 (二)有關修正現行法規者。 (三)建議革新市政各類制度者。 (四)人民權益遭遇政府機關重大侵害者。 (五)案情複雜須邀請有關機關及人民雙方說明者。 (六)有關市政重大問題,必須廣徵意見,蒐集資料,詳加研討者。 (七)不易解決事項而且可能發生嚴重後果者。 二、逕轉高雄市政府處理:屬於下列案件者,先由各委員會承辦人員簽擬意見,呈請議長批示後,不必提委員會,即逕轉市府處理,並以副本抄送請願人。 (一)案情單純,無須深加研討者。 (二)為爭取時效,必須儘早轉送處理者。 三、舉辦聽證會處理:案情複雜,須邀請各相關機關及社會公正人士說明者,先由議長或大會主席指定之議員受理。 四、逕行存查:請願案屬於下列情形者,可由本會逕行存查。 (一)業經訴願者。 (二)已循司法程序於法院訴訟中者。 (三)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者。 (四)人民逕向主管機關請願以正本或副本抄送本會者。 (五)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六)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