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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黨團辦公室設置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6條
第6條 黨團辦公室內電話分機、傳真機、影印機之設備由本會提供,除水電費、室內電話分機費由本會支付外,直撥電話費及其他之費用、紙張、消費性用品一律由各黨團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