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高雄市議會全球網-中文網

高雄市議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8條
第8條 本委員會審議懲戒案件,得按其情節輕重予以懲戒,其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懲戒方式,被懲戒人如拒絕接受時,得由大會主席逕行予以申誡或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對於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暴力行為案件,應由本會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