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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黨團組織運作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4條
第4條 各黨團、政團、議長或會議主席認為有協商之必要時,得向他黨團或政團提出之,協商時由黨團及政團負責人或其指定代表參與之;開會時,議長、副議長得出席會議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