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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程序委員會設置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高雄市議會第1屆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全文8條;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高雄市議會高市會法字第100400001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訂定發布全文)
第1條 本辦法依高雄市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高雄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除議長、副議長為當然委員兼第一、第二召集人外,於每屆成立大會後,首次大會開議前之預備會議,依下列規定組成:
一、每一黨團之總召集人為委員。
二、每一黨團總召推派一人為委員。
三、由議長指派一人為委員。
前項委員會,除當然委員外,於每年第二次定期大會閉幕前,依前項規定改選下一年度委員。
本委員會委員之任期,除當然委員外,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3條 本委員會由召集人視事實需要,隨時召集之。
第4條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
本委員會會議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5條 本委員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大會議事日程之審定事項。
二、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會權責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事項。
四、關於臨時提案是否屬於緊急性質之審查。
五、其他關於議事程序事項。
第6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本會秘書長、法規研究室主任及議事組主任均應列席。
第7條 本委員會所需辦事人員,由本會議事組職員兼任之。
第8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