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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市政質詢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5條
第5條 市政總質詢時,市長及市政府所屬各局處會首長應列席備詢;業務質詢時,市政府所屬各局處會及所屬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及相關負責人應列席備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