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高雄市議會全球網-中文網

高雄市議會錄音及錄影管理規則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高雄市議會第1屆第1次臨時會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高雄市議會高市會法字第1004000022號令發布全文6條。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訂定發布全文)
第1條 高雄市議會為管理本會之錄音及錄影,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 本會開會所錄之錄音、錄影,議員得就其個人部份向本會議事組調閱。
第3條 本會錄音及錄影設備,非經議長批准不得借用。
第4條 每次定期大會之議員市政總質詢錄影,本會應將議員個人質詢部份之錄影複製一份供其作為日後監督市政之參考。
第5條 本會開會之錄音及錄影保存三十年。
第6條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