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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紀律委員會設置辦法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2條
第2條 高雄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於每屆成立大會後,首次大會開議前之預備會議由本會各種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八款各委員會各推一人及由議長遴選一人擔任之,並由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
前項委員會,於每年第二次定期大會閉幕前,改選下一年度委員及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