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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26條
第26條 議事日程所列議案議畢後,主席應即宣告散會。散會時間已屆,而議事未畢,主席得徵詢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後,酌定延長時間,或宣告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