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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27條
第27條 本會每次定期大會開會時,市長應將施政方針、本會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經過、結果及施政情形提出報告,並接受質詢;市政府各一級機關首長暨相關業務主管,應列席報告業務推行情形,並接受質詢。
前項決議案執行經過情形及施政報告,應於開會十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會轉送各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