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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議事規則 列印條文

法規內文包含標題、公布日期及內容
第33條
第33條 議員質詢內容應以市政為範圍,如有超越權責時,主席應即制止,經制止無效者,主席得令其退出議場,情節重大者,並得移付懲戒。